商铺租赁合同咨询

案例摘要:2015年10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20万元,付款方式为每年一次性付款。然而,双方对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于管理不善,乙方于2017年8月通过电话通知甲方不再租赁该房屋,并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甲方不同意。甲方于2017年11月起诉乙方,要求1。继续履行合同2。付30万元的房租。乙方在提交回复时,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未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决定支持原告的所有主张,理由是双方达成协议,不能终止合同。此后,乙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乙方现在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什么不适用《合同法》第110条?

2022-05-21 11:34: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房屋租赁合同未履行(以出租方为例),解除协议的违约责任如下: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负责修理;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等等
  •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物的租金额,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如果承租人没有按规定的方式、时间支付租金,出租人应通知其按期支付,并可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