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质量

2018-07-27 20: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那么在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质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产品质量的形成规律:

  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质量管理的理论基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对这个表面上看似简单的问题,人们却经历一个漫长而艰辛的历史探索过程。

  人们已经认识到,产品质量不是单纯检验出来的,也不是宣传出来的,如果只是依靠产品出厂前的严格检验来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不仅可能严重损害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检验是对资源的浪费。如果只是依靠媒体的宣传广告来塑造企业产品的质量形象,那么当产品质量名不副实的真实面貌被市场顾客识破后,产品的前途和企业的形象必将毁于一旦。

  那么,产品的质量能否被认为是生产出来的呢?如果产品设计和开发的创意和市场的实际需求有所偏差,或者产品设计的功能、质量目标的定位不当,或者产品的销售导向及服务不尽人意,那么即使生产过程完全满足符合性要求,产品仍然不能很好的满足顾客明示和隐含的要求。从顾客的立场来看。这种产品的质量还是不能令其满意。

  显然,产品质量是产品实现全过程的结果,产品质量有一个从产生、形成和实现的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产品的质量。这些环节就是前文所说的质量职能。

  为了表述产品质量形成的这种规律性,美国质量管理学家朱兰提出质量螺旋模型。所谓质量螺旋,是表述影响质量的相互作用活动的概念模型,是一条呈螺旋上升的曲线,它把全过程中各个质量职能按逻辑顺序串联起来,用以表征产品质量形成的整个过程及其规律性,通常称之为"朱兰质量螺旋"或者"质量环"它大致包括市场调查研究、新产品设计和开发、工艺策划和开发、采购、生产制造、检验、包装和储存、产品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重要环节。

  在朱兰质量螺旋中,产品质量从产生、形成和实现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并不断循环,周而复始。每经过一次循环,产品质量就提高一步。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质量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找法网上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