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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缺陷的判定

2019-05-29 15: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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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快速 发展,在市场经济中也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一旦产品过多,竞争也就也会越来越多,对于生产厂家来说就容易造成不重视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形成的缺陷产品,这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存在危害。那么在产品质量法中缺陷的判定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产品质量法中缺陷的判定

  1、在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或正常使用条件和环境下;

  2、产品可以预见的误用过程中或可以预见的误用条件和环境下;这样的两种情形中产品所存在的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不公道危险。

  因此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公道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法中缺陷的判定

  二、产品缺陷的主要表现

  1、有的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危险。

  2、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

  三、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1、立法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是将产品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来规定的

  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所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使用的文字是“应当”,当然还是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产品责任,并没有改变立场,仍然坚持无过错责任立场。

  2、无过错责任能够兼顾救济权利、补偿损失与惩罚侵权的功能

  在对付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方面,无过错责任能够更好地提高效益、实现公正,并且能够使生产者增加产品安全投入,消除可避免的危险,实现“危险控制”目标:使危险产品的价格提高而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减少对这些产品的消费,是想“市场抑制”目标。同时,无过错责任简化了确定责任所需的证明过程,降低包括运行事故修复系统的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可减少单独个体承受全部损失时的成本。从公平方面看,一方面,缺陷产品辜负了用户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限;另一方面,概括利益与负担、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风险应当由从产品中受益的人承担。

  3、无过错责任原则合乎国际立法趋向

  各国立法在归责原则上都确立了无过错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在性质上是无过错责任。这不是说缺陷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没有过错,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现代社会对产品质量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如果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就有过错,除非现在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因而,受害人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法中缺陷的判定以及产品缺陷的主要表现以及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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