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咨询

我打算在2016年12月购买一套二手房。在中介的帮助下,我与“房东”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向“房东”支付了1万元现金作为定金。协议同意在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所有权转让。后来,由于某种原因,购房手续没有顺利进行,但“房东”在1月20日前将房子转让给他人,没有退还我们的押金,经调查,签订协议的“房东”不是房子的主人,真正的房东也没有参与交易。我能否要求法院介入,退还我们的押金并作出相关欺诈赔偿?

2022-04-27 12:24: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押金条款,有时约定在期满后退还,有时约定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没收该押金。对于这样的条款,我们应当从租赁合同的本质出发。如果在合同中只是没有出现定金两个字,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能够推断出具有定金性质的,应当认定为定金。如果合同没有出现定金两个字,也没有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难以判断其性质的,则不能使用定金罚则
  • 交付了定金,卖方因为个人原因不卖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但若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或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 如果确实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导致协商不成的,应该退还定金。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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