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了7年。我上个月离开了。企业应该给我什么补偿?不用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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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外资收购企业后,将原企业的职工工龄与新成立的企业合并连续计算的,则原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收购后新成立的企业不接受职工在原企业的工龄的,则应按劳动者在原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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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其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最后,即使企业破产,应当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补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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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公司先行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还是员工先行提出,员工都可能有权利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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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