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的主体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可以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指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找法网提醒您,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