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税纳税的主体是什么

2022-10-18 12: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土地使用税纳税的主体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可以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等。

土地使用税纳税的主体是什么,哪些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纳税的主体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指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哪些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三、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找法网提醒您,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