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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的清退对象

2018-08-1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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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那么国地税合并的清退对象有哪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国地税合并的清退对象


  分流一般是工作岗位的调整,不会涉及到个人身份问题的。如果你原来是公务员,合并分流后应该还是公务员编制。

  根据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各省委、各省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在地税系统范围内实施公务员制度,调整和优化地税队伍结构,保证全省地税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地税系统超编人员清理工作方案规定的要求:

  超编人员清理工作遵循“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有序进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人员清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认真落实政策,确保超编人员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根据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下达的编制数,通过人员清理、干部向公务员过渡、空编考录公务员等办法,全面实施公务员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

  下列人员为清退对象

  (1)临时工作人员;

  (2)利用各种手段,假造招工招干手续人员;

  (3)欺骗组织,更改本人年龄、学历、工作年限和调入地税系统时间的人员;

  (4)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人员;

  (5)1998年以来,连续2年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

  (6)截至本方案实施之日止,仍停薪留职的人员。凡被清退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单位不负责安置。具体清退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一律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手续;对参加工作年限满30年(197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受年龄限制,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职工作人员;由地级市和省人事劳动部门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聘用为国家干部的在职人员;经省人事劳动部门授权由市、县人事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聘用为国家干部的在职工作人员。已参加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与省地方税务局于1999年 7月和1999年 11月组织的地税系统现有干部国家公务员过渡考试的地税系统工商税人员与海口市农税人员,可不再参加过渡考试干部向公务员过渡。

  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国地税合并的清退对象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有其它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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