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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2019-08-1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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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想要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满足条件的,是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只能通过起诉了。那么,协议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呢?办理协议离婚应注意哪些程序问题呢?离婚登记的具体程序怎样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协议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协议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结合其他相关法规,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的夫妻;

  (二)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一致意见;

  (三)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具体协议离婚的条件:

  1、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离婚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二、办理协议离婚应注意哪些程序问题?

  办理协议离婚还需要注意程序上的几个问题: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如果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即使是律师,也不能代替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代理人也不可以代办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手续,这一点,与国外如日本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如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结婚登记时是在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办理的,仍可以直接到该使(领)馆依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必亲自回国内办理,但是如果驻在国不承认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书的效力,当事人仍应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三、离婚登记的具体程序怎样?

  离婚登记的机关与结婚登记的机关一样,离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协议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协议离婚必须是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有适当的处理。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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