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分手协议书是无效的。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
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
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同居行为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分手协议和同居协议一样是无效的,自始无效。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