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会计入执行刑期的,但如果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是不计入执行刑期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需要满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等条件。
一般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是可以计入刑期的,但是出现特殊情况,监外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因此,找法网提醒,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2.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4.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法律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由监狱、看守所讨论后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然后由批准机关在收到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同意监外执行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由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