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包括法院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制作决定书,载明有关内容,并将决定抄送检察院、由司法局通知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如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法院应当立即对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等内容
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算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特殊情况下,监外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如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不计入执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