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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有限制吗

2018-08-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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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法律之外,还有人情。监外执行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犯罪分子虽然触犯刑法,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法律仍然因该保障他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健康等权利。在犯罪分子具有法定情形时,如果继续在刑罚执行场所服刑,其基本的生命健康等权利必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法律赋予其不在刑罚执行场所服刑的权利。

  一、监外执行的期限有限制吗

  暂予监外执行是有期限限制的,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12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由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二、监外执行的监督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期满前,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当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监狱以发函的方式调查保外就医犯的病情变化时,罪犯若想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只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开一个病情尚未好转的证明寄往监狱,监狱就可以以此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局,办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手续,即可按程序审批。这一规定显然失之过宽,漏洞也很多,难以实现对病残鉴定的监督和制约,使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机可乘,导致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的出现。

  三、什么是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从哲学角度思考,人是社会的目的,是一切的目的,人的价值本身就是最高价值,刑罚也只是服务于人的一种手段,那么对于罪犯,我们也应高保证他作为一个自然人最基本的生存健康的权利,否则无视她的这些基本权利,和判处死刑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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