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是怎么样的

2018-08-23 13: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事政策,体现了对罪犯同时起到惩罚和改造的目的,在对罪犯进行惩罚的同时,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具有浓厚的人道主义色彩。那么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是怎么样的呢,请看下文的介绍。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以上是对暂予监外执行审批程序的介绍,希望大家在阅读本文后,对相关的知识有所了解。文章最后介绍的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除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情形,只有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罪犯具有人身危险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适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不能达到惩罚教育罪犯的目的。希望本文的介绍对您有所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