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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伤认定标准

2021-11-1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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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这种行为大家都知道是一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来说,通过工伤认定的可以认定自己的受伤程度,从而通过受伤程度来要求相应的赔偿。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个人工伤认定标准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个人工伤认定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个人工伤认定标准

  二、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工伤伤残鉴定费用由谁出

  工伤伤残鉴定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出更加合理。

  工伤伤残的鉴定费用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如果用人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人工伤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企业在员工工作过程中也要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不能让员工受伤。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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