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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作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2020-03-25 09: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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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很多强拆的纠纷,导致很多人认为强拆是违法的,其实按照法定的程序强拆是合法的,只不过实践中很多人并没有按照程序来办事,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法院能否作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一、法院能否作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法院有权这样做。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面对司法强制措施,一定要保持理性,如果执行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等情形,一定要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寻求法律保障。

法院能否作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强拆要满足哪些条件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房屋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法院作出决定→实施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法院能否作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法院有权这样做。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面对司法强制措施,一定要保持理性,如果执行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等情形,一定要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寻求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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