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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规定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有哪些

2018-08-0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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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自二战以来,招标投标影响力不断扩大,先是西方发达国家,接着世界银行在货物采购、工程承包中大量推行招标投标方式,近几十年来,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货物采购和工程建设。那么,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你了解多少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说,《招标投标法》规定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有哪些吧。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有哪些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28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42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64条)。中标无效意味着不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应当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

  公平竞争

  招标人公布项目需求,通过投标人公平竞争,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和客体的过程。

  规范交易

  招标投标双方通过规范邀约和承诺,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定了合同的交易方式。

  一次机会

  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协商谈判和随意修改招标项目需求、交易规则以及合同价格、质量标准、进度等实质内容。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和中 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这是保证招标投标双方公平和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定制方案

  招标项目大多数具有不同程度的单一复杂的需求目标,其项目需求目标、投标资格能力、需求解决方案与报价、投标文件评价、合同权利义务配置等方案均具 有单一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必须采用书面定制描述,并通过对投标人竞争能力、技术、报价、财务方案等进行书面综合评价比较,才能科学判断和正确选择有能力满足项目 需求的中标人。仅仅通过简单价格比较无法判断交易主体及客体是否能够符合项目需求。 这也是大多数招标项目无法采用拍卖、竞价方式选择交易对象的主要限制条件。

  复合职业

  招标投标是按照法律程序,经过技术、管理、经济等要素的竞争和评 价实现项目需求目标的交易活动,因此招标采购职业是一个包含法律、政策、技术、经济和管理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性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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