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经上级批准。辞职日期到了不允许他们离开,和同部门同事的交接也差不多在辞职日期完成。老板不同意这样的交接,所以我需要招聘人才交接给我。如果我不让我走呢?已经离出发日期一天了,我还在这里工作。出发日期还得上班吗?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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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按正式期计算,享有正式期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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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和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来计算和确定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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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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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