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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18-08-2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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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民间借贷的不断发展,我国最高院针对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审判活动。其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问题。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方面的内容就有了很大的突破。那么请和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具体解读发法条

  简单地讲,就是两个利率、三个区域,两个利率就是年利率24%36%以及这两个利率划出的三个区域:不超过24%部分、超过24%但不超过36%部分和超过36%部分,不同区域意味着不同的法律后果。

  利率不超过24%对应的利息,借款人拒绝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诉请法院要求履行,利率超过36%对应的利息,即便是借款人已经交付给出借人,如果借款人反悔,还可以向法院诉请返还。利率超过24%而低于36%对应的利息,如果借款人拒绝履行,出借人诉请履行的要求法院不会支持,但是,若是借款人已经支付,也不能再往回要了。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这类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给予法律保护。当然在实践中间,确实有这样一个情况,有些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超过24%,没有超过36%,因为36%就是无效,24%36%之间的债务叫做自然债务。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所以起诉到法院不予以保护,但是这个合同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利息的,不能支持。但超过36%以上的是无效,即使自愿给付了,也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利息应当在百分之二十四这个区间范围之内,在这个范围的约定利息,在借款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超过这个区间的利息,但是尚未超过百分之三十六,这属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自由合意的空间,人民法院不会予以保护。希望通过本文,您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有了了解,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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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民间借贷有什么规定么
  新规一: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新规二、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   以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新规三、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新规四、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特别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款项交付为生效要件,其他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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