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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调解书的区别

2018-08-07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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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在发生一些不愉快以及纠纷的时候,一般都是通过协商处理的,在协商不一致的时候,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都会进行起诉处理,那么在民事案件中,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调解书的区别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调解书的区别

  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

  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2、体现的意志不同。

  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3、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二者之间还有其他的区别,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应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应当合乎相关的要求。

  判决理由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法性。在判决书中写明判决理由,既是法律本身的要求,又必须反映法律的精神,即必须具有通常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判决理由须是正义和理性的体现,这是判决理由的最重要的特征。

  第二,逻辑性。判决理由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须具有逻辑性。判决理由的展开,建立在给予所认定的事实,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重论理、说理,才能达到其用来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目标

  第三,实在性。判决理由必须是遵循事实,依据法律,并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而得出,必须实实在在,不能遮遮掩掩,更不可以是空洞的说教 [5]。

  二、判决理由在不同法系的地位

  根据我国的学理解释,“判决的主文部分是民事判决的主要部分和核心内容” [6],因为这一部分是以“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为其内容的。一般而言,判决的既判力一般只限于主文中的判断,而不及于判决理由 [8]。但是,由于判决主文的文字十分简洁,只有参考判决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才能决定哪些事项具有判决力。

  二、关于民事判决书的模式选择

  民事判决书是否需要统一的模式,见仁见智。笔者主张,我们尚处在学习、模仿的初级阶段,应采用德国模式来改造我国的民事判决书—将我国现行民事判决书整体结构倒置,即将“事实、理由、结论”改为“结论、事实、理由。”通过对大陆法系民事判决书结构的考证得知,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均采“结论、事实、理由”模式。德国历史上概念法学非常发达,法学家以及法官具有严谨的法律思辨能力和高超的法律推理能力。德国的民事判决书采取这种模式,与其法学之发达、法律推理之严密不无关联。而我国缺乏这样的法学理论背景,我们的法官长期没有受过这样的思维训练。

  因此,采用德国裁判模式,对提高我国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推理能力,增强裁判说理的充分与透彻,大有裨益。同时,这样调整也符合当事人的阅读习惯和企盼心理,符合案件从审理到判决的内在逻辑。民事判决书实为法官的论文,其论点就是判决结论。判决书内容就是要围绕主文从事实和法律来论证判决的合理性、正确性。一篇文章有论点,有论据,首尾呼应,才符合文章作法。实际上,采用“结论、事实、理由”的做法,实乃恢复我中华裁判文化传统。我国古代的历朝判词以及民国时期、直至延安时期的民事判决书均采此法。法国倒是采用“事实、理由、结论”传统模式,与我国现有模式相同。但法国民事判决书也和我国现行判决书同样简单,是否是一种巧合,抑或其中蕴涵某种规律性,值得深思。

  综合上述我们知道在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是不一样的,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别,所以对于民事纠纷法院所给出的文书,我们应该有一定的了解,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信息,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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