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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地的 起诉深圳一家企业,法院已经立案,向该企业寄送法律文书时被退回。法院说公告送达,要求我提供该企业工商档案,请问有没有深圳律师办这个的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8-15 20:54: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对适用公告送达进行了简单的规定,明确了公告送达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穷尽以上送达手段而不能才采取的最后一种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包括三种形态,即“传统公告送达”、“数据公告送达”、“数字公告送达”。   
    一、传统公告送达   “传统公告送达”是指在传统的纸质报刊上刊登公告内容进行,符合法定期限后视为送达。送达后,承办法院应将传统纸质报刊存档入卷。   
    二、数据公告送达   2010年7月1日,由《人民法院报》推出的《法院公告特别送达邮寄专用》(又称“法院邮签”),明确将公告送达的数据刊登在“法院邮签”上,明确表示只有这些具体数据为有效的送达。   
    三、数字公告送达   近几年来,“互联网+”已经改造影响了多个行业。“互联网+”是创新
    2.0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
    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 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推动经济形态不断地发生演变,从而带动社会经济实体的生命力,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广 阔的网络平台。   通俗来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它代表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域之中,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2012年1月1日,人民法院报社实现了传统、数据、数字传媒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缩印本)》、公告查询数字系统同步刊登的新形态。
  • 法院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取保候审适用于刑事立案羁押后办理,如果没有立案就不存在羁押,也就不能申请取保候审了。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也知道。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也不会太重。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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