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咨询

律师您好!请问您,我是被告,原告起诉时就向受理法递交了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不按提供地址邮寄,确邮寄到我十多年前居住的地方,由于无人签收,就用公告送达〈人民法院报)我是在农村个体经营,没有看报,所以起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我没收到,以我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缺席判决这合法吗?

2019-11-27 16:01: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院可以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开庭,不能当时就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离婚案件一般要求双方必须到场,如果被告经多次传唤不到的话,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上述只是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作出的初步判断,但是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为更好的解决你的问题,建议直接电话与我联系,以便更准确的作出分析。
  • 注意看公告是哪一天在报纸上刊登出来的。从刊登公告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第93天是开庭日期。因为公告是60天,举证期限一般是30天,开庭必须提前3天通知,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都是定在公告刊登的第93天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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