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生,你好,意味着我丈夫去世了,我婆婆的哥哥在帮关司,第一次法律代理人写我的名字,在这期间起诉状发生了变化,我哥哥也没有告诉我,法院发票第一是他父亲的名字,第三是我的名字,最后是我女儿的名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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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
没有遗嘱的按
法定继承。男方死亡,共同财产(包括50万赔偿款)先分一半给配偶,剩下部分为遗产。
遗产分配: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按人头平均分配。
没有第一顺序
继承人的才按第二顺序
继承,即兄弟姐妹。
按本案情况,按第一顺序继承,兄弟姐妹不分。
在分配时,应照顾老人、未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的、生前照顾多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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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除离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全案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为宜,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且如果离婚与否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处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见代理、恶意代理等问题将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造成巨大的危险。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意志。
第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这样将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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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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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