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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对公众参与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2018-08-29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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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参与机制的设置,队医一个国家治理,政府的管理,都哟这不容小觑的力量。通过相关的公众参与规定,可以使公众的意见得以表达出来,最终体现在各项公共管理事务上来,从而体现我国是一个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城乡规划法中也规定了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下文将具体介绍相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对于公众参与机制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对贯彻城乡规划公开化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二是在规划的实施阶段,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的,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三是在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

  四是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在我国,建设城市和乡村,并且保证两者的协调发展,是一项艰难且巨大的工程,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得到重视,牵一发而动全身。由于城乡规划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城乡规划的建设必须要体现出人民的意见。上文仔细介绍了城乡规划法的公众参与机制。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你能对我国的城乡规划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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