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购置税减半从2019年7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购买车辆需要缴纳一定的车辆购置税,其中包括百分之十的购置税和百分之十三的增值税,应纳税金额为销售发票金额。自2019年七月开始,我国施行车辆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开始施行了,同时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废止。在新的车辆购置税法中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是13%。
假设某款车型出厂价格是10万元,4s店九折销售,我们实际上交付给4s店9万元,销售发票上的金额也是9万元,那么我们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汽车出厂不含增值税的裸车价格:10万×(1-13%)=8.7万(元)
实际成交计税价格:9万×(1-13%)=7.83万(元)
车辆购置税:7.83万×10%=0.783万(元)
即我们购买一辆厂家指导价是10万元、实际成交价是9万元的家庭自用汽车,需要缴纳0.783万元的车辆购置税。其它的车型以此类推。
每天上午7点至下午23点,自然人税管理系统(移动应用,Web版本,预扣客户)可以处理的内容:收集,提交和下载特殊的附加扣除信息。
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选择确认和证明;
特殊进口增值税缴费书数据收集。
恢复业务处理安排从2019年3月1日9:00开始,同时向外界开放了自然人,自助税站和电子税务局的税收管理系统,各项业务得到正常处理。注意事项:要求大多数纳税人和纳税人根据本通知适当安排业务处理时间,并处理与收发票,发票开具,房地产交易,购车税申报等税务相关事宜事先尽量减少原因。与税收(收费)业务的系统切换带来的不便。在系统升级的初期,税收服务大厅的业务处理可能会集中,并且可能会出现税收(收费)相关事宜处理不畅,等待时间增加的情况。请在不影响业务处理的情况下向纳税人和付款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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