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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权力具体有哪几项

2018-12-1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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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法毕竟是新法,那么,监察法权力具体有哪几项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监察法权力具体有哪几项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所行驶的权利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

  二、监察法调查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1、技术调查措施,只有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经过严格程序才能使用。

  2、讯问,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3、搜查,适用对象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4、留置,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5、通缉,适用对象为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

  6、查询和冻结,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适用对象为涉案单位和个人。

  7、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适用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

  8、要求作出陈述,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三、监察证据的运用

  无需转化,即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与刑事审判一致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非法证据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由于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因此不能等同于刑事诉讼法,调查也就不能等同于侦查,所以不能将一般的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同于对腐败、贪污贿赂这种违法犯罪的调查。监察法权力具体有哪几项,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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