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监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调查、处置,除了职责之外,还有具体的监察对象。那么,监察法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有哪些呢?监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吗?监察机关上下级关系怎样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监察法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具体如下: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机关不是国家司法机关。
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工作应当在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了保证行政监察职能正确的实现,国家在政府系统设立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
《监察法》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机关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体制,用法律形式把这种国家监察体制的组织创新固定下来。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二是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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