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打电话商量吗? 关于我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方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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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当事人如果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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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
国家赔偿的范围:
(1)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
(2)军事行为;
(3)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4)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5)
正当防卫;
(6)
紧急避险;
(7)
不可抗力;
(8)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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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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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