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取消晚婚假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2016年1月1日后婚假及晚婚假如何休? 通过新旧条文的对比可以看出,国家取消了给予晚婚公民延长婚假的奖励,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公民即便晚婚也无法享受延长婚假的奖励。但是对于具体的假期天数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奖励天数体现在各地方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的实施细则中。 目前只有广东省出台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取消晚婚假。而其他各地还未针对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调整本地区的晚婚假与晚育假。因此,对于这些地区,只有在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之后,当地的晚婚假才会正式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