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需要投保人本人签字才有效
投保人未签字但已交费,则视为追认,保险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
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
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