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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浙江绍兴的XX服装厂工作。我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它卖给了国内老板。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的名称没有改变,但是衣服的样式改变了。员工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吗?

2020-02-22 14:30: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法人转让法人股即为:可以签订转让协议书转让,具体建议需要了解你具体情况才能提出。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就合资企业而言,无论是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还是合营一方向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其他投资者签字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即股权转让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营他方对于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需要取得合营他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表示。
  • 公司法人代表是依据法人内部的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定代表人有以下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关于由于无故拖欠的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些都是对于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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