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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车祸伤残鉴定程序

2021-10-16 15: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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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尤其是行人与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一般来说,如果出现行人与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这种情况对于行人的影响是很大的,因为容易出现受伤的情况。那么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去进行伤残鉴定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车祸伤残鉴定程序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交通车祸伤残鉴定程序


  1、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伤残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交通车祸伤残鉴定程序

  二、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伤残鉴定分两种,一种是司法鉴定。一种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二者分别针对不同的部门。

  司法鉴定主要是针对公安或法院审理用。这一块带上相关病历去,交钱就能做。

  劳鉴委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主要针对工伤这一块。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对工伤赔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到劳鉴委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前提是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果没认定为工伤的话,一般是不受理伤残等级鉴定的。

  如果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话,做伤残等级鉴定一般要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

  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一式三份),照片一栏需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单独附照片一张;

  伤病情材料原件(复印件需到医院加盖公章确认),具体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申报前两个月内开具);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交到发认定工伤决定书单位的伤残等级签定部门,一般是2个月内做出等级鉴定。

  三、伤残鉴定时机的确定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当事人自己无法判断是否治疗终结或者不知道是否适合伤残评定的,可以向主治医师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咨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车祸伤残鉴定程序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的过程中,要按照伤残鉴定的相关要求来提供伤残鉴定所需要的资料。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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