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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2020-11-06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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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案件它在审理的过程中都会存在一个管辖权存在问题的情况,因为,有的法院他对于按键它不具备相应的一个管辖权,所以说对于管辖权,它要确认清楚是属于哪个法院来进行管辖。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而目前《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审判人员可以就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具体提出的时间理论上应为召开庭审会议时。在结合我办理刑事案件多年的实务经验,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及时跟承办机关沟通,承办机关会相应予以回应解决。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二、管辖异议的特点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的相关内容,对于法院的管辖权来说,法院的管辖权关系到案件能不能正常的进行审判。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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