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解决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方法有哪些

2018-08-09 16: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我们都知道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甚至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处理,可是并不是所有的管辖权异议都能够被接受。那么,解决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方法有哪些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解决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方法有哪些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管辖权异议主体的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认识不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被告当然包括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追加的被告,对于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异议,但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呢?应当区别对待。

  原告向法院起诉后,由于对案件性质认识的变化,诉讼请求发生变化等可能对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例如原告起诉时是以侵权提起的诉讼,起诉后又发现该案件性质并非是侵权案件,而是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管辖的法院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原告就有权重新选择受诉法院,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再者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因,案件从受诉法院转到另一法院,就原告而言,可能不同意该法院审理,又不愿撤回起诉,那么也就只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许再自行移送。”原告应该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区别对待。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是依附于原告或被告,是辅助一方的当事人,无权选择受诉法院,当然也就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动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应视为该第三人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则该第三人享有了原告或被告的权利,该第三人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解决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方法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