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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危害

2019-06-14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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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有些被告诉讼心态差,缺乏法律意识,有权便开始任性,滥用管辖权异议,以达到自身不正当的目的,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阻碍诉讼进程,不利于实现司法公证。接下来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危害。

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危害

  一、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之规定,法院有权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如因该异议的提出引起延缓诉讼的后果,异议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三、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危害

  1、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会导致管辖权异议制度功能出现异化,甚至引发许多负面后果。管辖权异议一经提起,法院只能被动地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需耗费一定时日,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这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纠纷的及时审判和解决,打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司法程序具有安定性,如果滥用管辖权异议,会给诉讼的开始和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原本依照正常程序和法律规范应当采取的步骤不得不重新安排,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院可能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在实践中较为普遍,通常会引发多种负面后果,原本依照正常程序和法律规范应当采取的步骤不得不重新安排,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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