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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责任

2019-06-14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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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是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而设立的,但对于一些心存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滥用管辖权异议,造成不利后果。法院将对作出处罚,要求违法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接下来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责任。

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责任

  一、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责任

  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请求应有需要法院进行裁决的必要性,对法院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待。

  2、以管辖异议为例,法院仅能依法裁定权利人承担一百元的诉讼费,这完全不足以对管辖异议滥用形成威慑,不足以维护对方当事人对诉讼进程的合理期待。花一百块钱就可以拖延诉讼程序好几个月,这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3、从实践来看,有关法院曾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处以罚款。处罚决定是一个很好地开端,但罚款毕竟不是常规作法,如何根治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还需要从程序法的立法角度予以考虑。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如因该异议的提出引起延缓诉讼的后果,异议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三、滥用管辖异议处理方式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详细审查相关材料,询问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点,以便准确掌握案件信息,正确判断管辖权。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的异议申请,以及明显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应当退回,不予审查,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期间内能够提供必要证据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如果案件本身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受案法院的管辖权没有疑义。一旦当事人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以社会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展开教育。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最高院尽最大努力,尽快统一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的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不同法院不同结果的疑虑。

  综上所述,滥用管辖异议的当事人破坏了法律的公平争议,浪费司法资源,阻碍诉讼进程,法律要求其承担,法院可能对其处以罚款或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罚决定,维护法律权威。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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