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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处罚的依据

2019-07-19 14: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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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滥用管辖权异议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是什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滥用管辖权异议处罚的依据

  一、滥用管辖权异议处罚的依据

  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之规定,法院有权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不享有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从而提出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主张和意见。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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