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下,因为受害人来调戏,致使被害人受伤,鉴定轻伤害,我应该怎么做?

刑事辩护
2019-05-22 16:54: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轻伤刑事案件辩护方案的制定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是否构成犯罪(无罪辩护)】
    首先第一步是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寻找无罪辩护的可能性。根据案件事实。看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否是意外事件等等。对人身伤情鉴定文书进行质证,看是否具有程序上或者实质上的问题,从而打破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总之,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看是否由做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在这一步尤其要注意全案的证据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
    【此罪还是彼罪(定性辩护)】
    在确定了被告人肯定有罪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分析被告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其他罪,有没有可能构成其他的轻罪。
    如果有其他的轻罪可能,可以做罪名辩护。即被告人不构成A罪(重罪),而是构成B罪(轻罪)。不过有人并不赞同这种辩护方式,认为这是律师控告被告人。但是我认为,如果发现这个案子法院是肯定不会判被告人无罪,没有无罪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然直接做无罪辩护可能起不到很好的效果。
    这时如果做罪名辩护,可以给法官一个台阶下,从而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
    【罪轻辩护(量刑辩护)】
    在经过上面的思考后,如果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疑问的话,那么接下来可以做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也就是围绕量刑情节进行的,尽可能减轻被告人将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辩护。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从犯罪嫌疑人年龄、动机、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累犯等多个情节入手。
    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还可以从主从犯的地位进行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宣告刑也是一种胜利。
  • 伤害案件,应当做伤情鉴定,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是否构成轻伤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深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 伤害案件,应当做伤情鉴定,建议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是否构成轻伤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深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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