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咨询

自从我的最终民事判决下达以来,七年过去了,死刑又恢复了。然而,被处决者必须上诉。被处决的人是否超过了最后期限?

其它
2020-01-04 12:27: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对恢复执行作了原则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有: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
    五、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
    六、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
    七、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 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依据法律文书向债务人依法主张债权的,申请时效中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果能证明主张过履行判决的权利或债务人并履行过判决的证明,时效中断,可以在中断时的2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但是,该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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