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的最终民事判决下达以来,七年过去了,死刑又恢复了。然而,被处决者必须上诉。被处决的人是否超过了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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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对恢复执行作了原则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有: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
五、据以执行的
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
六、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
七、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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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依据法律文书向债务人依法主张债权的,申请时效中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果能证明主张过履行判决的权利或债务人并履行过判决的证明,时效中断,可以在中断时的2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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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但是,该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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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