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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假释的禁止规定

2019-05-2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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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死缓犯,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期间内,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若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其他突出表现的,在两年期满后可能予以减刑,但对于假释,死缓犯具有禁止性规定。接下来就跟随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死缓减刑假释的禁止规定。

死缓减刑假释的禁止规定

  一、死缓是什么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立即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死缓减刑假释的禁止规定

  关于被限制减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三、假释的适用条件

  1、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一般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其罪行都较恶劣,危害性较大,法律必须予以严厉处罚。因此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是不能假释的,即使在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是不能假释的。若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作更多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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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2017年新刑法减刑假释对于原判死缓减刑到有徒刑18后,还能再减刑吗?如果能减刑还能减多少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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