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咨询

第一次劳动仲裁的结果确定,工资和保险的支付拖欠了6个月。由于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不受支持。第二次仲裁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提交的劳动合同副本和保险金副本未得到公司律师的认可,因为没有原件。当我和另一位同事进行仲裁时,情况也是一样,在庭审中,他带来了原件。我忘了原来的银行工资流程和考勤表是没有意义的。人们还认识到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是否因为不支持劳动合同副本?

仲裁
2022-06-05 12:41: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其中38条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简单概括为:用人单位不按合同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条件、托欠工资、不交社会保险、违反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无效、其他这6种情形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其中38条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简单概括为:用人单位不按合同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条件、托欠工资、不交社会保险、违反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无效、其他等6种情形
  •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则没有,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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