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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租房申请条件

2019-01-02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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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房是国家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其主要是为了帮助没有住房保障的但是又有固定收入的群体解决住房问题。那么,个人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公租房共同申请人条件是什么?公租房申请流程,是如何?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个人公租房申请条件

  1、无房和居住面积方面: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3、户口方面。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XX市居住证》两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

个人公租房申请条件

  二、公租房共同申请人条件是什么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葫芦岛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个人公租房申请条件,公租房共同申请人条件是什么,以及公租房申请流程。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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