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是什么?主要负责人是总公司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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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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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限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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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就是出资权利有限,风险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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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