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辞职和自离的区别是什么

2018-08-15 16: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我们都知道辞职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毕竟很少人能从头到尾只做一份工作,为此很多人都会有辞职的经历。不过,辞职和自离不仅仅是字眼上的不同,而且本质上也是有所不同的。那么,辞职和自离的区别是什么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辞职和自离的区别是什么

  1、辞职

  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期未满,一般由劳动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用工方同意后,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方要给付劳动方应得的劳动报酬及其它权益。

  2、自离

  即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来说是不提倡的,对于人的信用来讲也是极为不利的。

  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自离,是劳动方未与用工方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不能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还有可能遭用工方追诉违约损失。

  二、自离有经济补偿吗?

  (一)自离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自离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在自动离职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自动离职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因个人原因离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辞职,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期未满,一般由劳动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用工方同意后,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方要给付劳动方应得的劳动报酬及其它权益。自离,是劳动方未与用工方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不能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还有可能遭用工方追诉违约损失。辞职和自离的区别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