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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质押的设立程序

2019-03-29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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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小企业来说,应收账款是它们主要的公司资产之一,平均占总资产三至四成。那么,应收帐款质押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区别是什么?应收账款与债权有什么区别?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应收帐款质押的设立程序

  1、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229条及210条有关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以及质权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应收帐款质押合同的签订可参照动产质权合同的形式、内容进行。设立应收帐款质权,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名址、产生应收帐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等。质押合同对于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帐款的描述应当尽可能详细以使之特定化。

应收帐款质押的设立程序

  2、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收帐款质押必须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我国应收帐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只有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应收帐款质押的质权方能发生效力。在公共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该征信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应收帐款的质押情况,进而使该质押具有公示公信力,同时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质人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该应收帐款非法转让或者重复质押给第三人。

  3、就应收帐款质押事项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物权法》对于应收帐款质押是否需通知应收帐款的债务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收账款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设定质押担保,属债权处分范畴,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应收账款债权人设定质押没有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则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

  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区别是什么

  应付账款是企业(金融)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 是会计科目的一种,用以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1、应付账款属于负债类科目。

  应付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收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预付账款属于资产类科目。

  预付账款是企业按照合同或有关协议规定而预选支付给供货单位或劳务提供者的定金或货款。预付账款属于企业的债权范围,是企业的货币资金暂时被其他单位占用的部分,属于货币性资产。

  三、应收账款与债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注: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

  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4、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不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 条、《 民通意见》 第1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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