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到您住所地法院起诉。争取孩子
抚养权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
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