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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合作社法人贷款,其他几个股东不知情,能有法律责任吗?

2019-08-05 12:00:0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若股东实缴不到位,即实缴少于认缴,则在公司债务纠纷中,要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当股东抽逃出资时,即虽然实缴出资了,但通过一些不合格不合法的方式将出资抽走,公司实际没有获得股东出资时,该股东要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 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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