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怎么写咨询

你好! 我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七套商品没有在银行偿还抵押贷款! 税金不足可以用300万美元申请解散吗? 没有工资和债务!

公司税务
2020-02-24 11:00: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
    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
    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企业债务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继续偿还。
    2、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需要承担偿还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法明确规定除非投资人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否则,应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个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收益依该规定应属于投资人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既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于投资人夫妻共有,那么在此期间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也应由投资人夫妻共同偿还。  从理论上讲,“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律上的实体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也尽最大努力从责任承担方式上证明“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部分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投资人”的责任承接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若“投资人非在设立登记时以家庭财产出资,那么投资人仅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要求投资人的配偶承担责任似乎缺少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方面肯定企业财产的企业(有限)所有(从责任承担上),另一方面该法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于投资人而非企业自身。《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了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实践中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与投资人财产混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法上的主体资格令人质疑。《婚姻法解释
    (二)》明确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应归于夫妻共同所有,而非“企业所有”,婚姻法解释此种规定有理有据,本着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的原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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