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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2018-08-21 16: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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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勒索行为往往会伴随暴力或胁迫的行为,因此就会引起被害人的心理恐惧,从而交付财物。在我国,敲诈勒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标准后就构成了刑事犯罪,下面请随找法网小编一同来了解山西省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山西省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000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节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5万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敲诈勒索数额每再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敲诈勒索数额每再增加4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敲诈勒索数额每再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4)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三次敲诈勒索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次敲诈勒索,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因具有下列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除外)之一的;

  (2)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敲诈勒索的;

  (3)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4)以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6)敲诈勒索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多次敲诈勒索的(以次数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因邻里纠纷、索取债务等矛盾激化而敲诈勒索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根据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10%-4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以上就是山西省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的介绍。敲诈勒索罪严重危害社会和谐,并会对受害人造成深度的影响,犯罪情节严重。满足法律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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