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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哪些

2021-02-2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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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通知义务,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没有通知债务人的,那么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均没有采取何种方式通知,那么,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会影响通知的效力。

  但是为了防范风险,最好以书面形式为佳。因为,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而需要诉讼的话,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容易被对方否定,法院也难以查清,给败诉带来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最好的办法是让债务人作为见证方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或者在债权凭证上签“已知道该债权转让给某某”的字样;或者由债权人另行制作债权转让通知函,由债务人签字确认,新债权人保存该通知函也可。如果债权人转让多笔债权,涉及多个债务人,难以通知的。可以在当地媒体上,由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共同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这种通知方式,也应是有效的。

  有的会采用这样一种通知方式,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函装在信封里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债务人,以债务人签收的邮件凭证作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这种通知形式存在瑕疵,是不可取的。因为,信封里装的是什么东西并不明确,债务人可以以收到的邮件不是通知函而是其他内容的信件来进行抗辩。所以,该种通知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不宜采用。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哪些

  二、债权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三、怎么确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法典并没有具体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对此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会影响通知的效力。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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