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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哪些类型

2021-02-2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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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人在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前应当确认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而且是否属于可以转让的债权等,否则受让人的权益难以保障。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哪些类型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哪些类型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哪些类型

  二、债权转让后可以直接起诉吗

  债权转让后,在满足起诉要件的条件下,受让人是可以起诉的。因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约定的原债权人因为债权转让行为丧失了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1、受让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受让人确实取得了债权请求权。因为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受让人想要起诉拿回欠款的,应当确认债务人已经实际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有明确的被告。即受让人明确知道债务人是谁;

  3、受让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

  当然,债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确定债权是否在清偿期内,当债务已过清偿期而债务人未还款时,一般需要经过合理的催告期,债务人仍旧不还款的,方可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

  三、债权转让的特征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虚假债权转让纠纷主要有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真债权假合同等情形。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哪些类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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